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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劳务公司派遣的三大特点

发表时间:2022-04-19 22:00

    1、劳务公司派遣具备三方行为主体

    在规范劳务关系中,存有2个行为主体,即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是单纯性的“一对一”方式,沒有第三方的干预。在产生劳务纠纷时,劳动者只需将用工单位做为被诉行为主体,最后负责任的也仅有用工单位一方。而在劳务公司派遣关联中,存有着三方行为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书,彼此存有劳务关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工作计付请求权;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根据订立劳务公司派遣协议书,就被派遣劳动者的聘请和应用确立权利与义务关联。不难看出,相对性于规范劳务关系来讲,劳务公司派遣具备三方行为主体,而且建立了“三角劳务关系”

  2、存有2个合同书

  在工作派遣中,最少理应存有2个合同书: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中间

  订立的劳动合同书。二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中间订立的劳务公司派遣协议书。劳动法要求,派遣单位理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公司派遣协议书。协议理应承诺派遣职位和技术人员总数、派遣限期、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金的金额与付款方式等,与此同时还需要确立彼此违背协议书的义务。

  3、人力资本的聘请和应用分离出来

  在工作派遣中,派遣单位依据劳动合同书,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顾主,但却并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具体计付工作的目标;反过来,用工单位尽管并不是劳动合同书的相另一方,但根据劳务公司派遣协议书,则是被派遣劳动者具体计付工作的目标,这就产生了“雇而无需、用而不雇”的局势。而雇佣分离出来的特性恰好是劳务公司派遣的本质属性,也恰好是劳务公司派遣对规范劳动法律关系的较大创新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