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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员工医疗补助费吗?

发表时间:2018-04-26 15:14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以上文件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但如果员工医疗期满后经治疗休养身体并无碍,企业还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似乎不太公平,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第2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明确,并非只要医疗期满终止合同就得支付医疗补助费,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由此可见,医疗期满后如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5-10级的,企业终止合同无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