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23-06-05 21:48

       一、劳务公司派遣这个概念和优势

  劳务公司派遣做为一种新型的劳派,迄今在政治界还没有用统一这个概念,被普遍认可这个概念是:指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力签署合同,在派遣职工同意后,进而在用人单位的指引监督下从业工作。国际劳务机构将劳务公司派遣定义为:给予雇佣劳动服务项目,让这些雇佣劳动能够第三方应用,这儿的第三方能是普通合伙人还可以是法人代表,由第三方给职工布置任务而且监督落实。

  劳务公司派遣突破了传统劳务关系方式,在劳务关系中存在第三方行为主体。传统劳务关系只存在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2个行为主体,是一对一的直线式劳动关系,劳务公司派遣关联中就存在劳务公司派遣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和要派单位三个主体,三者之间存在繁杂的三角法律事实。劳动法实施以来,大部分公司对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逐渐做到了**同酬,但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推行不同类型的福利待遇标准及分派方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报酬、社保、公司员工福利等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对比差异较大。

  劳务公司派遣促使劳动者的聘用和劳动者的应用分离出来,是派遣单位聘请的劳动者,可是劳动者却会为被派单位工作,被派遣者不和具体劳动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反而是和派遣单位签署合同,构成了“惹人无论人,管的人都不惹人”的独特劳动关系。

  二、工作派遣三方之间的关系特性和责任划分

  劳务公司派遣促使劳动者用工方式更为灵活变通,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必须,在中国,劳务公司派遣起步晚,可是近些年发展趋势却获得了快速的高速发展,在适应时代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不可忽视难题,由于在这样的趋势下,对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的责任划分会很困难,并且三方行为主体间的法律事实究竟如何,迄今还是一个饱受争议讨论的话题。三方间的法律事实事关劳动者在劳务公司派遣里的诉讼地位,是分派劳务公司派遣雇主责任的理论依据。

  到现在为止,学术界对劳务公司派遣三个主体相互关系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分成一重劳动关系说与双重劳动关系说。一重劳动关系说觉得,劳务公司派遣三方行为主体中间仅存在一个关联,便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中间一般没有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指引与被指引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观点下,针对要派单位如何监督劳动者与接纳其工作支付又遭遇各种各样的问题,因而是不太科学合理的。另一种是双重劳动关系说,该分析认为,在劳务公司派遣中,存在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要派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换句话说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是劳动者的一致顾主,这类理论获得学术界的普遍认可,现特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理论作出探讨。

  1、“有缺陷”的用工关系。在双重劳动关系中,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及其劳动者之间产生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这儿的独特是指主题风格上面有瑕疵的劳动者与另一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或者说签订合同的核心标准不符劳动法的规定。

  2、“准双重劳动关系”。这类劳动关系尽管独特,但并不是“有缺陷”的劳动关系,所以从劳务公司派遣近期的发展现状来说,双重或多种劳动关系早已大量存有,因而,这类劳动关系又被称之为“准双重劳动关系”,这类劳动关系中虽然也有2个用工单位,可是劳动者只需执行一份工作义务,获得一份酬劳,只不过是要受2个用工单位各自管理方法,派遣单位与被派单位分别执行他在劳动合同法和合同中责任,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合理的,它不但为劳动者向要派单位行使权力带来了根据,并且又为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对劳动者执行相对应的责任义务带来了理论依据。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及其要派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可是这几种关联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相对于顾主而言,二者既能单独的负责任,还可以承担责任,互相配合了顾主职责,这便能够有效的克服了派遣劳务公司中顾主和用工单位分离出来所带来的基础理论窘境,合理布局了劳动合同书中派遣单位、被派单位和被派劳动者间的权、责、利难题,进而能够更加足够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