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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互相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8-08-28 21:50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明确告知劳动者就业的各项事项,告知各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2、建立培训制度,向劳动者宣传上岗知识,加强素质教育,加强安全和技能培训


   3、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5、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安全保护卫生条件


   6、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7、协调处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其他作为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注:用工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制度时,至少又多了两份材料:一是劳务派遣协议,二是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