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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适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发表时间:2022-08-04 16:27

        劳务派遣服务中“被派遣劳动者”持续订立2次按时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该用人公司持续工作满十年的,是不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2007年《劳动合同法》首次施行以后,迄今没有明确一个问题:劳务派遣是不是可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人大立法没有明确,当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都没有给一个规范化的文件。这些年就是这样让全国的公司“摸石头过河”去执行法律法规、让所有“被派遣劳动者”凭借自身意向是不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全国各地政策法规实行“凭着自己的了解”裁定、稽查。

  一个法律法规未知不确、不明不白,惹来了多少不便?形成了是多少异议?增强了是多少人力成本?实际数据信息并没有统计分析,关键关键是:

  此次劳务派遣调节中,一些企业为贯彻落实10%比例,将派遣职工变为正式员工时,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对“N 1”的赔偿都不同意,规定融洽消除,增强了公司降低劳务派遣用人难度和成本。

  根据一:

  中国劳动法律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发展法律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大法学系专家教授,研究生导师、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津贴权威专家(2005年)、参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议案的论述和拟定的工作专家学者王全兴对持续订立2次按时劳动合同是不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他的《劳动合同法条款精解》(222页)有这样的讲解和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有关劳务派遣里的劳动合同限期能否可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的难题,即被派遣劳动者能否以持续订立2次按时劳动合同为理由规定订立不定期的劳动合同难题,此方法未作明文规定。对于我们来说,从劳务派遣特殊性和尤其立法目的看,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工资待遇一般小于合同工,且通过劳务派遣学生就业对劳动者来讲一般是为获得长期性或较长期就业机会作准备的过渡学生就业方式,帮经常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好。因此,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应当可用第14条第2款第(二)的规定。

  根据二:

  劳务派遣是不是可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早就在2007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机构编写的《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一书中就提出了讲解和结果(书里161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劳务派遣企业不能与劳动者承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进行一定工作目标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承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要在2年及以上。

  根据三:

  2013年9月国家人社部有关领导召开了一次《劳务派遣暂行条例(议案)》征询建议,我有幸参加,在其中探讨的一个问题便是“劳务派遣是否要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版的《讲座》封面图和内容概述出去,我给出了“不必确立劳务派遣务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见,原因有三个:一是《讲座》已经明确不必签署;二是若是在“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超过《劳动合同法》法律本意之嫌?三是假如法律法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务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完毕派遣用人时或降低应用派遣职工时,早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企业,很有可能需要承担许多本来并不是他们能够承担的责任,也会增加劳务派遣的风险和难度系数,提升不必要劳务纠纷。我给出了建言献策是不是采取,我不知道。

  可是,《劳务派遣暂行条例》首次颁布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能否表明“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

  通过之上分析和根据,我们是否可以获得下列结果:

  劳务派遣不适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务派遣可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论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公司持续工作满十年的”、或是“持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